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上海艺途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艺途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艺途公益基金会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基金是指在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前提下,为推动某一领域公益事业的发展,由个人、社团、企业、非营利组织等(以下统称为“发起人”)发起,在本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专门用于该公益领域开展活动(或项目)的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专项基金系非独立法人公益基金。

 

    二、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凡境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组织机构、企业和个人,均可作为发起人向本基金会申请设立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并由发起人指定公益用途的专项基金。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发起方在申请设立时,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证明材料:

    (一) 专项基金设立方案;

    (二) 发起人法人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年度审计报告、银行账户等;发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

(三) 专项基金设立申请。该申请应包括其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发起资金额度,公益项目(或活动)具体实施方案等内容。

第五条 专项基金的发起资金为50万元人民币以上(包含50万元人民币),特殊情形下经本基金会理事会同意可适当降低发起资金。

第六条 专项基金设立流程:

(一) 低于100万元的专项基金的设立,由基金会秘书处/秘书长评审并通过方可设立;100万元以上(包含100万元)的专项基金设立,需提交理事会进行表决,理事会评审通过后,该专项基金方可设立;

(二)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要求,双方签订设立专项基金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专项基金设立的目的、发起资金、资金用途、资金管理方法、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设立期限等;

(三) 由本基金会专项基金团队为专项基金建立档案,并通过网站、登报等方式向社会各界公告;

(四) 对于来自境外的资金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备案后,方可成立。

第七条 专项基金发起人应当在签署专项基金设立协议后一次性向本基金会捐赠协议中所约定的发起资金。若发起人不能一次性捐赠所约定的发起资金的,应当在专项基金设立后6个月内完成捐赠,否则本基金会有权终止专项基金。

第八条 本基金会收到专项基金发起资金后,向发起人开具捐赠票据,发起人依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

第九条 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应合法且无争议,用途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并在本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

    第十条 专项基金的标准称谓为”上海艺途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简称”本基金会专项基金“。发起方不得使用“基金”或“专项基金”等其他称谓。

 

    三、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一经设立,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管委会。管委会应当由本基金会和发起人共同派员组成。

第十二条 管委会由管委会成员与主任组织,管委会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发起人和本基金会协议商定。管委会主任原则上由本基金会派员担任。由本基金会派遣的管委会主任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三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保证专项基金的使用及资助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本基金会章程和专项基金的设立宗旨;

(二)审核专项基金的资助项目、管理规则和管理流程;

(三)审议和批准专项基金的年度预算和资助计划、工作报告;

(四)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财务审计;

(五)决定专项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方向;

(六) 其他需要管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除专项基金设立协议另有约定外,管委会成员有权对专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五条 管委会会议由管委会主任召集,须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才能形成决议。管委会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包括管委会其他成员)代表出席,或通过视频通话手段远程出席。

第十六条 发起方为专项基金项目执行方的,专项基金存续期间,发起方每年应制定并提交详细的年度预算计划。

 

四、专项基金的使用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必须遵守本基金会的章程、财务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其他内部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年度筹款额不得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设立期限为一年。合同期满后,除非双方续签,本专项基金自动终止。根据双方约定或者本办法规定终止或者撤销的除外。专项基金终止或者撤销后,剩余资金捐赠给本基金会账户由其管理使用或由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工作决定,用于符合专项基金设立目的的公益目的。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资助项目或资金的拨付,需由专项基金发起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上海艺途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拨款申请书》,经管委会决议,报本基金会审核通过之后拨付。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项目执行方在收到资助款之后,应及时向本基金会开具由国家相关部门印制的捐赠收据或者其他收据。项目完成15个工作日内,专项基金项目执行方需提交《上海艺途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结题报告》。如专项基金项目执行方未能按期提交报告,或者报告未通过本基金会审核之前,专项基金拨款申请暂时停止。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不得在专项基金终止或者撤销之前未经发起方同意,单方面使用专项基金账款。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存续期间,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本制度)的,资金使用和信息披露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基金会有权要求其在一周内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如在一周内未进行整改的或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基金会有权终止该专项基金。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专项基金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本基金会有权对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开展情况进行独立检查、审计、监督并提出意见,对违法违规或违反专项基金设立目的的行为一经发现,视情况不同将予以制止、提出整改、终止或撤销该专项基金。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本基金会有权对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开展情况进行独立检查、审计、监督并提出意见,对违法违规或违反专项基金设立目的的行为一经发现,视情况不同将予以制止、提出整改、终止或撤销该专项基金。

第二十七条 经本基金会及发起方协商,本基金会可从专项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用于内部审计、行政性工作支出等开支。管理费用提取比例在双方签订的专项基金成立协议中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专项基金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专项基金所资助的项目周期超过六个月的,在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公布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专项基金须接受国家税务、审计等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做好专项基金信息公开工作。对专项基金的设立和终止信息、管理架构和人员信息、开展的募捐和公益自主项目等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披露。

 

    五、 专项基金的终止和撤销

    第三十一条 专项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基金会有权单方面撤销专项基金并公示:

1、完成设立目的、达到设立期限,或者专项基金期满前一个月之内,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另外一方不再延续专项基金协议期限;

2、自成立一年内未开展活动;

3、专项基金年度筹款额连续两年未达到 50 万元人民币;

4、专项基金持续六个月账面余额低于20万元(不包括20万元);

5、项目实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目的、本办法或在基金会的审计过程中被认为存在重大问题,且整改之后仍旧不能符合;

6、发起方违反专项基金成立协议内容,或在社会上给本基金会带来不良影响和损坏本基金会名誉的;

7、专项基金设立后6个月内无法完成全部第一笔捐赠的。

第三十二条 专项基金终止,由本基金会准备终止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等材料,办理撤消手续。从撤销之日起,该专项基金协议即行废止,不得再开展与专项基金终止工作无关的活动,。本基金会应当在有关报刊、网站刊登该专项基金终止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管委会形成决议进行处理;没有明确指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由本基金会用于开展与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的公益活动。

 

    六、 其他

第三十四条 发起方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维护本基金会的公益形象。未经许可,不得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使用本基金会的名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在广告宣传资料中或产品包装上使用本基金会的名称(包括中文、外文的全称、别称及简称、缩写);

2、在广告宣传资料中或产品包装上使用本基金会的标识;

3、其他可能不利于本基金会公益形象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艺途公益基金会负责修订、补充或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本基金会理事会批准,于2019年01月23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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